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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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共计120312.74元。 1、由被告太平财险西安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02653.5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92653.5元); 2、剩余部分中的15379.24元,由被告太平财险西安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赔偿; 3、鉴定费2280元,由被告***赔偿。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负担27元,被告***负担4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1-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