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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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鼎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4民初4139号 原告:四川鼎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敏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洪,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四川鼎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鼎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鼎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晓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贾雨薇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