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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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德化舟康城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965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借款本金49650元,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19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49650元,年利率4.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元,原告***承担92元,被告***承担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