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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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同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中戎盛世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同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四川中戎盛世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LNG气费7570887.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757088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中戎盛世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898元,由四川中戎盛世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98元,重庆同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898元,由四川中戎盛世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98元,重庆同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