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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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梧松林产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浩宇物流有限公司 广西梧松林化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梧松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浩宇物流有限公司运费373231.8元及利息(以373231.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南京浩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98元,减半收取4049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569元,由浩宇公司负担334元,梧松公司负担62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98元,由浩宇公司负担412元,梧松公司负担76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