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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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汇益运输服务中心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小店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沭阳县汇益运输服务中心保险金1389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460元。 (上述款项汇至沭阳县汇益运输服务中心指定的账户,开户行: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小店支行;户名:沭阳县汇益运输服务中心,账号:321322016101000000448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