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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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 洛阳蓝镝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澳洛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世邦结构件有限公司 洛阳宏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世邦结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和合同期内利息(含复利)105850元。 二、被告洛阳世邦结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的借款罚息和复利(截止2019年11月7日的罚息及复利为7948.82元,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及复利按年利率10.44%计算,具体数额以洛阳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V7所显示数据为准,但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年利率24%)。 三、被告洛阳宏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澳洛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洛阳世邦结构件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洛阳世邦结构件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有权在借款本金141241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361号2幢2-××号房产(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洛阳世邦结构件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洛阳世邦结构件有限公司、洛阳宏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澳洛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22元,减半收取9411元,由被告洛阳世邦结构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洛阳宏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澳洛实业有限公司、***、***、***、***对该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