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恒久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阳恒久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31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洛阳恒久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