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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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欣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鹤壁万润电气有限公司 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0611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 二、福州欣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鹤壁万润电气有限公司货款638817.5元及质量保证金100000元(合计73881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5日起以73881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福州欣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 三、驳回鹤壁万润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福州欣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18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福州欣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992元,由福州欣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