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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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非机动车意外伤害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9435.94元(已支付的2000元医疗费已扣除);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7586.97元(已支付的8000元医疗费已扣除);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1847.5元,由原告***承担347.5元,被告***承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