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宾市南溪区明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国之废旧回收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市南溪区明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合计164000元; 二、驳回原告宜宾市南溪区明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0元,由原告宜宾市南溪区明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940元,由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国之废旧回收站、***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条文附后。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