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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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石龙区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210元(扣除先前垫付的10000元,实际再支付10210元);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210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9133.68元(扣除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61003.3元,实际再支付18130.38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偿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61003.3元; 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350元;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9741.84元;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59951.84元; 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原告***承担266元,被告***承担1148元,被告***、***分别承担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