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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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9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8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维持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