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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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惠州市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分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粤1302执8505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勇华。 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分公司,住***。 负责人:曾顺添。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8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确定:一、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4月16日止,被执行人承建的(华基江山项目)工程仍欠申请执行人混凝土货款共计481711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4600000.00元作为了结本案纠纷,具体付款方式:1、在2019年6月3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一笔混凝土货款:1000000元,还剩余未支付货款:3600000元;2、在2019年7月3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二笔混凝土货款:1000000元。3、在2019年8月3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三笔混凝土货款:1000000元,4、在2019年9月3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四笔混凝土货款1000000元。5、在2019年10月3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完第五笔剩余混凝土货款600000元。三、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付货款款项,同时,被执行人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未支付货款的总金额为本金,每月按1.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人所发生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律师费合计¥240000元。本案执行费33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956800元(包含货款2900000元、利息783000元、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律师费240000元、执行费33800元)并扣划至本院账户,本院已将款项3923000元(包含货款2900000元、利息783000元、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律师费24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已预交的受理费不再向本院申请退费处理。 至此,(2019)粤1302民初8352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3800元已由被执行人支付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