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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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滏河大街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35697.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5697.46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偿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险费9605.03元; 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292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