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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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欧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欧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给付货款90121.4元; 二、被告湖北欧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给付资金占用的损失,以90121.4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3日起,按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金额全部支付完毕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被告湖北欧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73元,原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