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尾欠本金16000元及利息14224元(2016年1月16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共55个月,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为13200元;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1月16日止,共5个月,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为1024元),合计302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8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