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运集团乌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吉运集团乌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19120元及违约金53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上述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