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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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2071民初1634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主要负责人:战胜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英,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宜昌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3548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3元,由原告***负担575元(原告***已预交357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负担29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重新鉴定费327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武晓 人民陪审员黄雁礼 人民陪审员吴少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汤红梅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