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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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西安陕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13028XXXX801611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基数为200000元,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5元,由被告西安陕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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