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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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为1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