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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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26476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515893.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邑支公司承担14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承担6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承担2811元,原告承担9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