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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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有为肉鸡饲养专业合作社 周口大用农牧有限公司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周口市兴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8)豫1625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郸城县盛大肉鸡专业合作社、周口大用农牧有限公司、周口兴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华县有为肉鸡饲养专业合作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