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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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长堽路支行 广西能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贺州市平桂区沙田万诚建筑器材租赁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3-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能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的80×××10账户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长堽路支行45×××15账户内的55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至一年期限届满之日止)。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赠与、变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上述财产。 申请人贺州市平桂区沙田万诚建筑器材租赁部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