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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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分公司 柳州市德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柳州市德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0901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09019元为本金基数,以2%为月利率,从2015年2月1日起付至被告***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驳回原告柳州市德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2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50元,以上合计18550元,由被告***负担并迳付给原告柳州市德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