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顶山市华匠电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金泽电器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华飞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3民初4385号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

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顶山市华飞工贸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67167248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华匠电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MA3XALQW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金泽电器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86245869E。

法定代表人:李迎旭,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华飞工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华匠电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泽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克中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浩浩

裁判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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