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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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华匠电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金泽电器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华飞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3民初4385号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 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顶山市华飞工贸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67167248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华匠电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MA3XALQW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金泽电器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86245869E。 法定代表人:李迎旭,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华飞工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华匠电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泽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克中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浩浩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