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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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89697.06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所承保车辆的第三者责任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8969.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