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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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桂林市秀峰区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