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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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桂112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 二、再审被申请人贝学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再审被申请人杨燕丽欠款100,000元,并从2019年3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驳回再审被申请人杨燕丽请求再审申请人周华莲共同偿还欠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再审被申请人贝学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