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以1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裁判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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