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313.9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5日起以91313.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9年1月1日起的利息以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4元,减半收取2547元,由被告***负担2366元,由原告***负担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