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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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大龙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彤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大龙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彤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841万元为基数,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42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的第三十一日起至1841万元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彤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081元,减半收取为38041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