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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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同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在同江市同三路华龙嘉苑六号综合楼000104号住宅一套,产权证号为2009003817号,建筑面积180.33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同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同江市西区俄罗斯大街边检二号楼000102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黑(2020)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03132号,建筑面积165.74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垫付(在实体裁判或调解时确定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