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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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兰西县城东街3委36组(五仟锭对面鑫鑫大酒店),产权证号为200901396,房屋面积为281.16平方米和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兰西县城东街3委34组(五仟锭对面鑫鑫大酒店)产权证号为200901402,房屋面积为116.18平方米两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担保人刘敏名下位于兰西县新民街康安家园A栋6单元402室,产权证号为(黑2019)兰西县不动产权第0008015号,面积为44.27平方米房屋和担保人于聪睿名下位于兰西县新民街福和城小区三期9号楼1单元902室,产权证号(黑2020)兰西县不动产权第0003345号,面积为90.34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770.00元,由***先行负担。 查封、冻结期间,被查封、冻结标的物允许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出租、续租、抵押、抵债、毁损、赠与、改变用途等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