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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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45510元(以60000元为本金基数,每月按1.5%利率计算利息,从2014年5月26日至2020年1月2日止),2020年1月3日起以后的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基数,每月按1.5%利率计算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