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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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的《广富包装设备销售合同》; 二、被告广州广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百怡饮料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000000元; 三、原告中山市百怡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被告广州广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驳回原告中山市百怡饮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广州广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266元,由原告负担25800元,由被告负担8766元(原告已预交13800元,余款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