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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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7310.6元。 (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7310.6元。 (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9682.39元。 (2)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公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630791.34元。 (2)被告***、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76257.37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73元,保全费2020元,由二被告***、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