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秦州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502执2086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1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19)甘0502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装修款7万元,案件受理费775元,以上合计70775元。逾期未履行。2020年11月20日、12月23日、2021年4月7日分别三次通过网络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税务登记信息;2020年12月19日通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查明被执行人***有保单一份,于2020年12月24日冻结,因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沃尔沃牌汽车一辆,经查:2018年4月19日被执行人***将以上车辆抵押给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贷款184800元,办理了车辆抵押手续,现因该车无确切下落,已抵押,故无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在国网天水供电公司上班,查明其工资发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秦州支行账号内,奖金发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广场支行账号内,以上两账户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在执行(2018)甘0502执保151号李艳芳与***、***财产保全一案中已进行冻结,于2020年6月2日轮候冻结。2020年11月30日通过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服中心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12月17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12月29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协助查找,但至今没有线索。2021年4月7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70775元,虽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沃尔沃牌汽车,其已进行抵押且未有车辆的确切下落,故无法扣押、处置,二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进生 审判员赵玉峰 审判员王存芳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胡莉红 书记员张玮 |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