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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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甘0502执75号 裴林娃、裴海兵、裴建新、杨金田、刘田喜、景少康: 本院在执行(2021)甘0502执75号裴林娃、裴海兵、裴建新、杨金田、刘田喜与景少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景少康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依据本院(2020)甘0502民初30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给付案件款20934元(执行费21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晨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