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南阳市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方城县君林时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7月18日按月利率为9.3‰计算;2017年7月18日以后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至款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660830元)。 二、被告方城县君林时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如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南阳市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置抵押的位于方城县城关镇花亭路南段东侧龙祥小区的14套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方字第D1603009929号、房产所有权证号分别为:1501046486,1501046487,1501046488,1501046491,1501046492,1501046493,1501046494,1501046495,1501046496,1501046497,1501046498,1501046499,1501046500,1501046501)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对上述借款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9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方城县君林时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南阳市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