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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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顺通公交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款11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款316257.2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被告***垫支款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被告内乡县顺通公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费指定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9),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