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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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30执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师军与被执行人师振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30民初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清涧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24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下余不足部分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现被执行人已经将24000元全部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9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师振华已履行完毕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