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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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2,044元、误工费403.12元、护理费403.12元、交通费80元合计2,930.24元,赔偿***医疗费1,807元、误工费403.12元、护理费403.12元、交通费80元合计2,693.24元,赔偿***医疗费913元、护理费403.12元、交通费80元合计1,396.12元,以上三项共计7,019.6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2,177.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80元合计2,457.65元的40%为983.06元,赔偿***医疗费1,794.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80元合计2,074.35元的40%为829.74元,赔偿***医疗费732.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80元合计1,012.69元的40%为405.08元,以上三项共计2,217.88元; 三、驳回***、***、***对***、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负担16元,由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