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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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 安阳市鑫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4,136元、误工费705.46元、护理费705.46元、交通费140元合计5,686.92元,赔偿***医疗费1,100元、护理费403.12元、交通费80元合计1,583.12元,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以上三项共计9,270.04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4,732.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140元合计5,222.19元的40%为2,088.88元,赔偿***医疗费1,042.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80元合计1,322.17元的40%为528.87元,赔偿***车辆损失10,0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13,000元的40%为5,200元,以上三项共计7,817.75元; 三、驳回***、***、***对***、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负担97元,由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