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鸡市耿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诺鑫工贸有限公司
宝鸡市木森工贸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科技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宝鸡市木森工贸有限公司、宝鸡诺鑫工贸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宝鸡市耿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科技支行的借款本金2827200元及利息、罚息(以28272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7.5%计算至2020年1月29日止,罚息自2020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1.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4元,减半收取16217元,由被告宝鸡市木森工贸有限公司、宝鸡诺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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