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07401.09元。

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被告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85元,原告***负担2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20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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