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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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300元;共计赔偿383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评估费3000元;被告肥乡县瑞鑫运输有限公司对***应赔偿的3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9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承担的1649元已由原告预交,此款应由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