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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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102,145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资金占用利息173,581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102,14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不当得利款返还完毕之日止; 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完毕。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21.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21.3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