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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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3550元及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10月6日期间的利息671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际所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