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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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汇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40208元; 二、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汇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及代偿款利息(以287500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起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 三、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汇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及代偿款利息(以50527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 四、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汇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 五、被告菏泽天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菏泽顺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盘古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菏泽海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汇强服饰有限公司的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汇强服饰有限公司、菏泽天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菏泽顺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盘古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菏泽海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